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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路边的消防车偷走,卖了“这个数”……
偷消防车当废铁卖?胆儿真肥!
12月20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
消防车被盗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就把它偷了……偷了……
12月20日
重庆市木洞镇派出所接到报警
通过观察现场的拖移痕迹
并根据沿途监控和群众走访
蓝朋友有话要说
偷盗消防器材没有专属罪名,涉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仍以盗窃罪论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治安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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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消防 综合重庆晚报 梨视频等
▌编辑:刘 峥(实习生)
▌审核:王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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